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 民事判決書 | (2007)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號 | 原告羅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明尼蘇達州55317查哈森市市場大道8200號(8200 Market Boulevard, Chanhassen, MN 55317 U.S.A.)。 授權代表人約翰•麥克爾•格魯夫斯(John Michael Groves)。 原告北京遠東羅斯蒙特儀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6號。 法定代表人斯考特•奧森,該公司總。 以上兩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黃松,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以上兩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趙芳,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松江優良園區富民路88號-7。 法定代表人鄭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曉野,上海市金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昊,上海市金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羅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北京遠東羅斯蒙特儀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羅斯蒙特公司)訴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7年11月15日組織雙方當事人證據交換,并于2008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授權代表人約翰•麥克爾•格魯夫斯(John Michael Groves)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黃松律師、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曉野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和北京羅斯蒙特公司共同訴稱,羅斯蒙特公司創建于1956年,是世界500強企業艾默生電氣公司的過程控制業務分部成員之一,產品涵蓋了整個壓力、溫度、流量和液位系列測量領域。北京羅斯蒙特公司是羅斯蒙特公司于1995年12月27日在北京投資設立的子公司,主要生產和銷售羅斯蒙特公司研發的過程控制儀表。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羅斯蒙特公司的產品進入中國市場,并于1982年3月30日以其中文名稱“羅斯蒙特公司”在中國申請注冊了“ROSEMOUNT”商標,將“羅斯蒙特”作為中文商號在中國使用。1993年5月26日,羅斯蒙特公司還在上海成立了上海羅斯蒙*限公司,后更名為艾默生過程控制有限公司。原上海羅斯蒙*限公司與北京羅斯蒙特公司又分別獲取了相關市*部門頒發的“*技術企業”、“納稅信用*企業”、“納稅”等榮譽稱號,他們在中國的實際經營活動使“羅斯蒙特”商號在相關公眾中贏得了良好的聲譽,且經羅斯蒙特公司長期廣泛的宣傳和使用,“羅斯蒙特”商號亦已為中國電氣產品、機電產品、電子產品及系統領域與相關服務領域客戶所熟知。經查,被告自2004年11月11日開始擅自將“羅斯蒙特”作為企業字號注冊,生產、銷售與原告相同或類似的產品,因羅斯蒙特公司的跨國公司背景以及其在中國已設立了也使用“羅斯蒙特”商號的子公司,故被告上述行為足以使他人誤認為被告系原告在中國投資設立的關聯公司。同時,為進一步混淆相關公眾的認知,被告不僅在其自動回復中謊稱自己為“羅斯蒙特過程管理”,而且在與宣傳資料中欺騙性地宣傳其為“羅斯蒙特集團”組建的股份制企業,并稱其擁有“6大專業公司、20家控股企業、120家專業協作企業、在中國設立500多家銷售公司與特約經銷商,同時擁有5家國外分公司與20多個銷售代理,產品數十個國家與地區”,杜撰了實際并不存在的“上海羅斯蒙特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上海羅斯蒙特控制閥有限公司”、“上海羅斯蒙特儀器有限公司”、“羅斯蒙特集團(中國)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和關聯企業、以及“羅斯蒙特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羅斯蒙特儀器有限公司”、“羅斯蒙特-振方輕工制品廠”、“羅斯蒙特-豪爾雅服裝廠”等20多個“上海羅斯蒙特旗下品牌”。此外,“羅斯蒙特3051智能型壓力變送器”產品的名稱和型號(即“羅斯蒙特”及*型號“3051”)都是由原告羅斯蒙特公司自行命名,產品裝潢(藍色外觀、橘黃色塑料帽與銀白色銘牌的組合)也非同類產品的通用特征,被告卻擅自使用、模仿原告“羅斯蒙特3051智能型壓力變送器”產品*的名稱、包裝與裝潢,并直接復制抄襲原告產品用戶手冊的內容,以實現獲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非法目的。兩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羅斯蒙特”字樣或任何與其具有混淆性相似的字樣;2、停止宣傳、生 | 產、銷售與原告3051壓力變送器的*名稱、包裝和裝潢相同或近似的產品;3、停止虛假宣傳;4、向原告羅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5、賠償原告羅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出的費用,包括調查公司費用、公證費、翻譯費和律師費等計人民幣322,588.67元。 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辯稱,原告羅斯蒙特公司所投資的是與其相獨立的法人,該投資行為不能認為是商業行為,申請商標注冊更不能說是商業使用行為,可見,在被告申請注冊之前,羅斯蒙特公司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并沒有進行過任何商業使用,而原告北京羅斯蒙特公司的字號應當是“遠東羅斯蒙特”,被告從未使用過這樣的字號;原告的羅斯蒙特3051智能型壓力變送器不是商品,也談不上商品的*名稱和包裝、裝潢,不應得到保護;被控虛假宣傳確實存在不實之處,但系被告前任法定代表人所為,本案訴訟發生后被告已經改正,且涉案不實宣傳針對的并不是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重要信息,不會在消費者中造成混淆;原告主張的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經審理查明,1982年3月30日,原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ROSEMOUNT”商標核發的第155718號商標注冊證,商標注冊證上載明的原告中文名稱為“羅斯蒙特公司(美國)”。 1989年8月23日的《中國儀器儀表報》登載了《羅斯蒙特公司有意在華建獨資企業》一文;1990年5月9日《中國儀器儀表報》頭版登載了《美國羅斯蒙特儀表公司看好中國市場》一文;1993年4月7日《中國儀器儀表報》登載之《我國儀表行業投資規模zui大的合資企業 上海羅斯蒙*限公司正式簽約》一文報道的內容有:“上海自動化儀表公司和美國羅斯蒙特公司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雙方積極友好洽談,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共同投資建立一家合資經營企業‘上海羅斯蒙*限公司’……美國羅斯蒙特公司創建于1956年,是美國zui大的自動化儀表公司,也是世界的儀表及控制系統制造公司……”1996年7月3日的《中國儀電報》上登載了《上海羅斯蒙特取得“通行證”》一文;1999年第2期《石油化工自動化》上刊登了揚子巴斯夫苯乙烯系列有限公司胡維剛撰寫的文章《羅斯蒙特公司3051系列壓力及差壓變送器的使用體會》;《火電廠熱工自動化》(2004年第3期、第4期、2005年第2期、第3期)、《中國水泥》(2005年第6期)、《現代化工》(2005年增刊、第8期、第10期、第12期、2006年第5期、第9期)上均登載有標明注冊商標為“ROSEMOUNT”的產品廣告宣傳頁,宣傳頁下方顯示的是“艾默生過程管理”各地辦事處的,廣告標題主要有“羅斯蒙特差壓流量更佳測量方案”、“羅斯蒙特2088智能壓力變送器”、“傳奇性能 今日再現 持續改進、久經驗證的羅斯蒙特1151壓力變送器”等,其中以“羅斯蒙特2088智能壓力變送器”為標題的廣告內容為:“羅斯蒙特公司生產的壓力變送器已經成為代表性能和高可靠性的工業產品*,安裝數量達到1,000萬臺。羅斯蒙特壓力產品系列包括:歷經40年現場考驗的1151壓力變送器、靈活緊湊特別針對行業應用的2088壓力變送器、新型共面法蘭設計工業標準的3051系列壓力變送器、以及一代規模可變的3051S系列壓力變送器”;登載于《鋼鐵》(2006年第9-11期、2007年第1期、第3-5期)、《中國電力》(2007年第1期、第2期、第6期)、《現代化工》(2006年增刊、2007年第1-6期)上的有關“羅斯蒙特3051S系列壓力變送器”或“新型羅斯蒙特5400雷達液位變送器”等產品的廣告中均標有“ROSEMOUNT”及其®標識,其中標題為《如何選擇儀表才能為工廠的未來開啟20扇希望之門?》的廣告內容為:“艾默生公司提供的羅斯蒙特3051S系列壓力變送器是通向未來技術進步的希望之門。基于規模可變平臺,3051S壓力變送器實現壓力、流量和液位應用的創新技術和實踐……” 中等專業學校教材《過程檢測儀表》(1999年9月第1版,2006年6月第5次印刷)第30頁中有一節專門介紹“1151SMART型智能變送器”,其中述及“美國Rosemount公司生產1151SMART型智能變送器是帶微機智能式現場使用的一種變送器……”;普通高等教育“九五”*重點教材《控制儀表與計算機控制裝置》(2002年9月第1版,2007年3月第5次印刷)中有關“智能式差壓變送器”的引言內容為“目前實際應用的智能式差壓變送器種類較多,結構各有差異,但從總體結構上看是相似的。下面先簡單介紹有代表性的Honeywell公司ST3000差壓變送器和Rosemount公司3051C差壓變送器的工作原理和特點,然后較詳細介紹浙大中控公司的1151智能式差壓變送器。這些變送器都是采用HART通信方式進行信息傳輸的。”計量培訓教材《天然氣自動計量教程》(2004年7月第1版,2004年7月第1次印刷)第79頁有關“3051S壓力變送器”章節中述及“來自艾默生過程管理公司的羅斯蒙特3051S系列儀表……”高等學校規劃教材《自動檢測技術》(2004年8月第1版,2004年8月第1次印刷)第95頁有關“電容式壓力(差壓)變送器”章節中述及“目前,中國西安和北京先后從美國Rosemount公司引進1151系列電容式壓力變送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規劃教材《化工儀表及自動化》(2006年9月第4版,2007年1月第2次印刷)第46頁有關“智能型壓力變送器”章節中述及“下面以美國費希爾-羅斯蒙特(Fisher-Rosemount)的3051C型智能差壓變送器為例對其工作原理作簡單介紹……” 上海羅斯蒙*限公司1993年3月30日的《章程》顯示,上海羅斯蒙*限公司英文名稱為Rosemount Shanghai Co, Ltd.,投資方為上海自動化儀表公司和(美國)羅斯蒙特公司,投資比例分別為40%和60%。2002年9月8日,上海羅斯蒙*限公司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為艾默生過程控制有限公司,其于此前提交的名稱登記申請書上所填寫的備用名稱為艾默生過程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9月2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同意上海羅斯蒙*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為艾默生過程控制有限公司。后經股權轉讓,艾默生過程控制有限公司的投資者現已變更為艾默生電氣(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和艾默生電氣(瑞士)控股公司。 1995年12月27日,北京羅斯蒙特公司成立,其經營范圍為生產工業用傳感器、變送器……代理、批發、零售他人及關聯公司的生產工業用傳感器、變送器…… 被告成立于2004年11月11日,股東均為中國自然人,公司設立登記時被核準使用的名稱為上海羅斯蒙特實業有限公司,后于2006年5月22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預先核準變更企業名稱為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即現名。 2006年8月9日,北京市海問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沈玉潔登錄為http://www.rsmt.cn的,該網頁的左上角均以上下排列的方式顯示“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羅斯蒙特”字樣,中關于“公司簡介”部分的內容為:“上海羅斯蒙特股份有限公司是羅斯蒙特集團組建的股份制企業……”在有關“組織機構”的網頁中羅列有上海羅斯蒙特儀器有限公司、上海羅斯蒙特控制閥有限公司、上海羅斯蒙特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等。上海市公證處對上述網頁內容進行了保全公證,并出具了(2006)滬證經字第9149號《公證書》。被告認可該公證所涉系其公司。 2006年第5期的《石油化工自動化》上登載有一則涉及壓力變送器的廣告,廣告頁左上角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羅斯蒙特”字樣,右下角顯示的廣告發布主體為“羅斯蒙特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代表處”,、和地址分別為86-21-57735656、http://www.rsmt.cn、上海松江優良園區。 2007年2月26日中午,北京市海問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沈玉潔撥通號碼為(021)57735656的,聽取到的語音留言為:“羅斯蒙特過程管理,現在是午休時間,請撥分機號或請上班時再來電。”上海市公證處對的全過程進行了保全證據公證,并出具了(2007)滬證經字第1715號《公證書》。 2007年4月10日,案外人在被告處購買了單價分別為人民幣2,700元和2,300元、銘牌上均標有“上海羅斯蒙特3051型變送器”的產品各5件,并取得產品宣傳資料2份。上海市靜安區公證處對上述購買過程予以證據保全公證,出具了(2007)滬靜證經字第999號《公證書》。《公證書》后附宣傳資料中有關“羅斯蒙特簡介”內容為:“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綜合型現代化集團公司……羅斯蒙特擁有20多家控股企業、3家合資企業、120家專業協作企業,并在國內外分設銷售公司和特約經銷商,已經形成了以自動化儀器儀表為主導產業……致力于創建-上海羅斯蒙特,以*的產品、*的服務、*的信譽熱忱與各界朋友竭誠合作……”宣傳資料上還羅列有羅斯蒙特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羅斯蒙特儀器有限公司、羅斯蒙特控制閥有限公司等20余家名稱均含“羅斯蒙特”文字的企業。 將公證購得的實物與原告北京羅斯蒙特公司生產的3051型壓力變送器相比,兩者殼體主色調均為藍色,接口處塑料帽的顏色均為橘黃色系,銀色金屬銘牌在產品上的安裝位置也*相同。此外,被告產品所附快速安裝手冊封面右上角印有“上海羅斯蒙特”字樣,封面左下方被告公司信息內容之上還有“羅斯蒙特集團”字樣;原告北京羅斯蒙特公司產品的快速安裝手冊封面右上角印有“羅斯蒙特3051”字樣,手冊上顯示的商品名稱為“羅斯蒙特3051智能型壓力變送器”。 封底顯示有被告公司名稱、地址、等信息的2007年第23期宣傳資料封面上以較大字體印有“羅斯蒙特”和“ROSEMENT”字樣,內頁中的“企業簡介”內容為:“羅斯蒙特集團及其核心企業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大都市-上海……羅斯蒙特擁有15多家控股企業、3家合資企業、120家專業協作企業,并在國內外分設銷售公司和特約經銷商,已經形成了以自動化儀器儀表為主導產業……致力于創建-上海羅斯蒙特,以*的產品、*的服務、*的信譽熱忱與各界朋友竭誠合作……”;《新生中國》宣傳資料封面右上方和封底左上方均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羅斯蒙特”,封底除印有被告公司名稱、地址和外,還印有“羅斯蒙特集團有限公司”等內容,其內頁所羅列的產品有3051壓力變送器系列和1151壓力變送器系列,同時有如下內容介紹:“羅斯蒙特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綜合型的無區域性現代化企業集團……羅斯蒙特集團擁有6大專業公司、20家控股企業、120家專業協作企業,在中國設立500多家銷售公司和特約經銷商,同時擁有5家國外分公司和20多個銷售代理,產品數十個國家和地區……致力于創造品牌的上海羅斯蒙特,以*的產品、*的服務、*的信譽、熱忱與各界朋友竭誠合作……” 以上事實,有兩原告提供的《商標注冊證》、相關報刊的新聞報道或廣告、專業教材、北京羅斯蒙特公司的營業執照、(2006)滬證經字第9149號《公證書》、《石油化工自動化》(2006.5)、(2007)滬證經字第1715號《公證書》、(2007)滬靜證經字第999號《公證書》及其封存實物、宣傳資料、原告北京羅斯蒙特公司的3051型壓力變送器及其快速安裝手冊、被告的營業執照、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等證據,以及被告提供的艾默生過程控制有限公司(原上海羅斯蒙*限公司)的工商登記和變更資料等證據在案佐證。 此外,為證明合理費用的支出,兩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總額折合人民幣645,177.33元的律師費憑證,并說明因該筆律師費同時牽涉到(2007)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60號案,故在本案中主張之合理費用為人民幣322,588.67元,且訴訟請求中提到的其余已支出費用如調查公司費用、公證費和翻譯費等均已包含在內。被告對律師費憑證上反映的付款主體為艾默生電氣公司持有異議,同時認為從開具時間上來看是為本案訴訟而制作。原告羅斯蒙特公司解釋稱,其系艾默生電氣公司的子公司,所以上述費用由該公司亞太區支付。本院認為,原告羅斯蒙特公司所主張的律師費、公證費和翻譯費等確已實際發生,可以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一并考慮在內,但并非該原告與其律師協商所定的全部律師費都應由被告在敗訴時承擔,本院將根據律師收費標準,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在合理的范圍內確定該筆費用可得到支持的數額。 本院認為,現有證據表明,早在上世紀80年代,原告Rosemount Inc.就以中文譯名“羅斯蒙特公司(美國)”在我國申請注冊商標,并于90年代初開始看好中國市場,且在上海和北京先后成立的兩家關聯企業也均以“羅斯蒙特”為字號申請登記注冊。另從原告羅斯蒙特公司進行宣傳的持續時間、相關用戶使用體會的發表時間以及羅斯蒙特公司之產品被編入我國專業教材的時間綜合分析,“羅斯蒙特”不論作為原告羅斯蒙特公司的字號,還是作為“ROSEMOUNT”品牌的*中文音譯,均已在被告成立之前就具有了較高的度。 本案中,兩原告主張被告實施了惡意注冊并使用原告商號、虛假宣傳、仿冒原告商品*名稱和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院認為,作為與兩原告經營相同或類似商品的被告,理應知曉原告羅斯蒙特公司及其長期宣傳和使用的品牌。在包含了“羅斯蒙特”的企業名稱被核準登記注冊之后,被告一邊在、宣傳資料或期刊廣告上廣泛宣傳自己與“羅斯蒙特集團”的關系,并在語音留言中稱自己為“羅斯蒙特過程管理”,一邊生產、銷售使用與原告“羅斯蒙特3051”壓力變送器相同商品名稱和裝潢的產品,在被告未能舉證證明“羅斯蒙特集團”的客觀真實性,亦未就其為何選擇“羅斯蒙特”為字號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本院將被告所實施的一系列行為綜合起來判斷后認為,被告諸行為的結合足以使相關公眾對被告的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被告與原告羅斯蒙特公司之間存在某種特定的,從而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原告“羅斯蒙特3051”壓力變送器的*,故被告的上述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其注冊含有“羅斯蒙特”之企業名稱的目的也不言而喻。 綜上所述,原告羅斯蒙特公司經過長期的努力,使其字號及其所經營之品牌“羅斯蒙特”在我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被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實施了足以造成他人和原告的商品相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理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原告羅斯蒙特公司所受到的損失或者被告因不正當競爭所獲得的利益均無法查清,本院綜合考慮原告羅斯蒙特公司在業內的度、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性質、后果,以及原告羅斯蒙特公司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應承擔的賠償數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百三十四條*款第(一)項、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款、第二十條*款、《zui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款、第七條、第八條*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羅斯蒙特”字號; 二、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壓力變送器上使用含有“羅斯蒙特3051”文字的商品名稱,并停止使用與原告北京遠東羅斯蒙特儀表有限公司生產之3051型壓力變送器相同或者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商品裝潢; 三、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羅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0元; 五、原告羅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北京遠東羅斯蒙特儀表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826元,由原告羅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負擔5,633元,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193元。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羅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原告北京遠東羅斯蒙特儀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交副本2份,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人民法院。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 (七) 賠償損失;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的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 6、《zui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具有一定的市場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 …… 7、《zui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包括將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企業名稱、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裝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使用”。 8、《zui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 (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